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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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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;意见;罚款;规范;监督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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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、执法质量,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,现就行政法规、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提出以下意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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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的 指 导 意 见 _ 其 他 _ 中 国 政 府 网 首 页 | 简 | 繁 | E N | 登 录 个 人 中 心 退 出 | 邮 箱 | 无 障 碍 E N h t t p s : / / w w w . g o v . c n / 网 站 无 障 碍 开 关 2 0 2 4 0 2 1 9 1 8 : 5 7 首 页   >   信 息 公 开     >   国 务 院 文 件   >   综 合 政 务   >   其 他 字 号 : 默 认 大 超 大 | 打 印 收 藏 留 言 |       索 引 号 : 0 0 0 0 1 4 3 4 9 / 2 0 2 4 0 0 0 2 1 主 题 分 类 : 综 合 政 务 \ \ 其 他 发 文 机 关 : 国 务 院 成 文 日 期 : 2 0 2 4 年 0 2 月 0 9 日 标     题 :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的 指 导 意 见 发 文 字 号 : 国 发 〔 2 0 2 4 〕 5 号 发 布 日 期 : 2 0 2 4 年 0 2 月 1 9 日 索 引 号 : 0 0 0 0 1 4 3 4 9 / 2 0 2 4 0 0 0 2 1 主 题 分 类 : 综 合 政 务 \ \ 其 他 发 文 机 关 : 国 务 院 成 文 日 期 : 2 0 2 4 年 0 2 月 0 9 日 标     题 :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的 指 导 意 见 发 文 字 号 : 国 发 〔 2 0 2 4 〕 5 号 发 布 日 期 : 2 0 2 4 年 0 2 月 1 9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发 〔 2 0 2 4 〕 5 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,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、 各 直 属 机 构 : 行 政 执 法 是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政 府 职 能 、 管 理 经 济 社 会 事 务 的 重 要 方 式 。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面 广 量 大 , 一 头 连 着 政 府 , 一 头 连 着 群 众 , 直 接 关 系 群 众 对 党 和 政 府 的 信 任 、 对 法 治 的 信 心 。 罚 款 是 较 为 常 见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。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罚 款 规 定 的 立 法 、 执 法 质 量 , 规 范 和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, 现 就 行 政 法 规 、 规 章 中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。 一 、 总 体 要 求 ( 一 ) 指 导 思 想 。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,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,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, 立 足 新 发 展 阶 段 , 完 整 、 准 确 、 全 面 贯 彻 新 发 展 理 念 , 加 快 构 建 新 发 展 格 局 , 严 格 规 范 和 有 力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, 强 化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预 防 和 惩 戒 作 用 , 提 升 政 府 治 理 能 力 , 维 护 经 济 社 会 秩 序 , 切 实 保 护 企 业 和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, 优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,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。 ( 二 ) 基 本 原 则 。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, 把 坚 持 和 加 强 党 的 领 导 贯 穿 于 规 范 和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方 面 。 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, 努 力 让 企 业 和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执 法 行 为 中 都 能 看 到 风 清 气 正 、 从 每 一 项 执 法 决 定 中 都 能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。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, 按 照 处 罚 法 定 、 公 正 公 开 、 过 罚 相 当 、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的 要 求 , 依 法 行 使 权 力 、 履 行 职 责 、 承 担 责 任 。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, 着 力 破 解 企 业 和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乱 罚 款 等 突 出 问 题 。 ( 三 ) 主 要 目 标 。 罚 款 设 定 更 加 科 学 , 罚 款 实 施 更 加 规 范 , 罚 款 监 督 更 加 有 力 , 全 面 推 进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, 企 业 和 群 众 的 满 意 度 显 著 提 升 。 二 、 依 法 科 学 设 定 罚 款 ( 四 ) 严 守 罚 款 设 定 权 限 。 法 律 、 法 规 对 违 法 行 为 已 经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但 未 设 定 罚 款 的 , 规 章 不 得 增 设 罚 款 。 法 律 、 法 规 已 经 设 定 罚 款 但 未 规 定 罚 款 数 额 的 , 或 者 尚 未 制 定 法 律 、 法 规 , 因 行 政 管 理 迫 切 需 要 依 法 先 以 规 章 设 定 罚 款 的 , 规 章 要 在 规 定 的 罚 款 限 额 内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。 规 章 设 定 的 罚 款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法 律 、 法 规 对 相 似 违 法 行 为 规 定 的 罚 款 数 额 , 并 要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。 鼓 励 跨 行 政 区 域 按 规 定 联 合 制 定 统 一 监 管 制 度 及 标 准 规 范 , 协 同 推 动 罚 款 数 额 、 裁 量 基 准 等 相 对 统 一 。 ( 五 ) 科 学 适 用 过 罚 相 当 原 则 。 行 政 法 规 、 规 章 新 设 罚 款 和 确 定 罚 款 数 额 时 , 要 坚 持 过 罚 相 当 , 做 到 该 宽 则 宽 、 当 严 则 严 , 避 免 失 衡 。 要 综 合 运 用 各 种 管 理 手 段 , 能 够 通 过 教 育 劝 导 、 责 令 改 正 、 信 息 披 露 等 方 式 管 理 的 , 一 般 不 设 定 罚 款 。 实 施 罚 款 处 罚 无 法 有 效 进 行 行 政 管 理 时 , 要 依 法 确 定 更 加 适 当 的 处 罚 种 类 。 设 定 罚 款 要 结 合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、 性 质 、 情 节 以 及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, 统 筹 考 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、 行 业 特 点 、 地 方 实 际 、 主 观 过 错 、 获 利 情 况 、 相 似 违 法 行 为 罚 款 规 定 等 因 素 , 区 分 情 况 、 分 类 处 理 , 确 保 有 效 遏 制 违 法 、 激 励 守 法 。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、 规 章 时 , 可 以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等 规 定 , 对 当 事 人 为 盲 人 、 又 聋 又 哑 的 人 或 者 已 满 7 5 周 岁 的 人 等 ,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明 确 罚 款 的 从 轻 、 减 轻 情 形 ;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等 规 定 , 细 化 不 予 、 可 以 不 予 罚 款 情 形 ; 参 考 相 关 法 律 规 范 对 教 唆 未 成 年 人 等 的 从 重 处 罚 规 定 , 明 确 罚 款 的 从 重 情 形 。 ( 六 ) 合 理 确 定 罚 款 数 额 。 设 定 罚 款 要 符 合 行 政 处 罚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规 范 的 立 法 目 的 , 一 般 要 明 确 罚 款 数 额 , 科 学 采 用 数 额 罚 、 倍 数 ( 比 例 ) 罚 等 方 法 。 规 定 处 以 一 定 幅 度 的 罚 款 时 , 除 涉 及 公 民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、 金 融 安 全 等 情 形 外 , 罚 款 的 最 低 数 额 与 最 高 数 额 之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1 0 倍 。 各 地 区 、 各 部 门 要 根 据 地 域 、 领 域 等 因 素 , 适 时 调 整 本 地 区 、 本 部 门 规 定 的 适 用 听 证 程 序 的 “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” 标 准 。 同 一 行 政 法 规 、 规 章 对 不 同 违 法 行 为 设 定 罚 款 的 要 相 互 协 调 , 不 同 行 政 法 规 、 规 章 对 同 一 个 违 法 行 为 设 定 罚 款 的 要 相 互 衔 接 , 避 免 畸 高 畸 低 。 拟 规 定 较 高 起 罚 数 额 的 , 要 充 分 听 取 专 家 学 者 等 各 方 面 意 见 , 参 考 不 同 领 域 的 相 似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同 一 领 域 的 不 同 违 法 行 为 的 罚 款 数 额 。 起 草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、 地 方 性 法 规 时 , 需 要 制 定 涉 及 罚 款 的 配 套 规 定 的 , 有 关 部 门 要 统 筹 考 虑 、 同 步 研 究 。 ( 七 ) 定 期 评 估 清 理 罚 款 规 定 。 国 务 院 部 门 和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在 落 实 行 政 处 罚 定 期 评 估 制 度 、 每 5 年 分 类 分 批 组 织 行 政 处 罚 评 估 时 , 要 重 点 评 估 设 定 时 间 较 早 、 罚 款 数 额 较 大 、 社 会 关 注 度 较 高 、 与 企 业 和 群 众 关 系 密 切 的 罚 款 规 定 。 对 评 估 发 现 有 不 符 合 上 位 法 规 定 、 不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、 明 显 过 罚 不 当 、 缺 乏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等 情 形 的 罚 款 规 定 , 要 及 时 按 照 立 法 权 限 和 程 序 自 行 或 者 建 议 有 权 机 关 予 以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。 各 地 区 、 各 部 门 以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形 式 对 违 法 所 得 计 算 方 式 作 出 例 外 规 定 的 , 要 及 时 清 理 ; 确 有 必 要 保 留 的 , 要 依 法 及 时 通 过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、 部 门 规 章 予 以 明 确 。 ( 八 ) 及 时 修 改 废 止 罚 款 规 定 。 国 务 院 决 定 取 消 行 政 法 规 、 部 门 规 章 中 设 定 的 罚 款 事 项 的 , 自 决 定 印 发 之 日 起 暂 时 停 止 适 用 相 关 行 政 法 规 、 部 门 规 章 中 的 有 关 罚 款 规 定 。 国 务 院 决 定 调 整 行 政 法 规 、 部 门 规 章 中 设 定 的 罚 款 事 项 的 , 按 照 修 改 后 的 相 关 行 政 法 规 、 部 门 规 章 中 的 有 关 罚 款 规 定 执 行 。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要 自 决 定 印 发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向 国 务 院 报 送 相 关 行 政 法 规 修 改 方 案 , 并 完 成 相 关 部 门 规 章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工 作 , 部 门 规 章 需 要 根 据 修 改 后 的 行 政 法 规 调 整 的 , 要 自 相 关 行 政 法 规 公 布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工 作 。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完 成 部 门 规 章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工 作 的 ,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, 但 延 长 期 限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3 0 日 。 罚 款 事 项 取 消 后 , 有 关 部 门 要 依 法 认 真 研 究 , 严 格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, 着 力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, 完 善 监 管 方 法 , 规 范 监 管 程 序 , 提 高 监 管 的 科 学 性 、 简 约 性 和 精 准 性 , 进 一 步 提 升 监 管 效 能 。 三 、 严 格 规 范 罚 款 实 施 ( 九 ) 坚 持 严 格 规 范 执 法 。 要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违 法 事 实 实 施 罚 款 , 不 得 随 意 给 予 顶 格 罚 款 或 者 高 额 罚 款 , 不 得 随 意 降 低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认 定 门 槛 , 不 得 随 意 扩 大 违 法 行 为 的 范 围 。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、 性 质 、 情 节 以 及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基 本 相 似 的 案 件 , 要 确 保 罚 款 裁 量 尺 度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, 避 免 类 案 不 同 罚 。 严 禁 逐 利 罚 款 , 严 禁 对 已 超 过 法 定 追 责 期 限 的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罚 款 。 加 大 对 重 点 领 域 的 执 法 力 度 , 对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, 要 依 法 落 实 “ 处 罚 到 人 ” 要 求 , 坚 决 维 护 企 业 和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。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处 罚 时 应 当 责 令 当 事 人 改 正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, 不 得 只 罚 款 而 不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。 ( 十 ) 坚 持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。 国 务 院 部 门 和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不 同 地 域 、 领 域 等 实 际 情 况 , 科 学 细 化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、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适 用 情 形 。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罚 款 等 处 罚 时 , 要 统 筹 考 虑 相 关 法 律 规 范 与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适 用 关 系 , 符 合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从 轻 、 减 轻 处 罚 或 者 第 三 十 三 条 等 规 定 的 不 予 、 可 以 不 予 处 罚 情 形 的 , 要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法 依 法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。 鼓 励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不 予 、 可 以 不 予 、 减 轻 、 从 轻 、 从 重 罚 款 等 处 罚 清 单 , 依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、 相 关 法 律 规 范 定 期 梳 理 、 发 布 典 型 案 例 , 加 强 指 导 、 培 训 。 制 定 罚 款 等 处 罚 清 单 或 者 实 施 罚 款 时 , 要 统 筹 考 虑 法 律 制 度 与 客 观 实 际 、 合 法 性 与 合 理 性 、 具 体 条 款 与 原 则 规 定 , 确 保 过 罚 相 当 、 法 理 相 融 。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要 文 明 执 法 , 尊 重 和 保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, 准 确 使 用 文 明 执 法 用 语 , 注 重 提 升 行 政 执 法 形 象 , 依 法 文 明 应 对 突 发 情 况 。 行 政 机 关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, 细 化 对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的 追 责 免 责 相 关 办 法 。 ( 十 一 ) 坚 持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。 认 真 落 实 “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” 普 法 责 任 制 , 将 普 法 教 育 贯 穿 于 行 政 处 罚 全 过 程 , 引 导 企 业 和 群 众 依 法 经 营 、 自 觉 守 法 , 努 力 预 防 和 化 解 违 法 风 险 。 要 充 分 考 虑 社 会 公 众 的 切 身 感 受 , 确 保 罚 款 决 定 符 合 法 理 , 并 考 虑 相 关 事 理 和 情 理 , 优 化 罚 款 决 定 延 期 、 分 期 履 行 制 度 。 要 依 法 广 泛 综 合 运 用 说 服 教 育 、 劝 导 示 范 、 指 导 约 谈 等 方 式 , 让 执 法 既 有 力 度 又 有 温 度 。 总 结 证 券 等 领 域 经 验 做 法 , 在 部 分 领 域 研 究 、 探 索 运 用 行 政 和 解 等 非 强 制 行 政 手 段 。 鼓 励 行 政 机 关 建 立 与 企 业 和 群 众 常 态 化 沟 通 机 制 , 加 强 跟 进 帮 扶 指 导 , 探 索 构 建 “ 预 防 为 主 、 轻 微 免 罚 、 重 违 严 惩 、 过 罚 相 当 、 事 后 回 访 ” 等 执 法 模 式 。 ( 十 二 ) 持 续 规 范 非 现 场 执 法 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、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( 街 道 办 事 处 ) 要 在 2 0 2 4 年 1 2 月 底 前 完 成 执 法 类 电 子 技 术 监 控 设 备 ( 以 下 简 称 监 控 设 备 ) 清 理 、 规 范 工 作 , 及 时 停 止 使 用 不 合 法 、 不 合 规 、 不 必 要 的 监 控 设 备 , 清 理 结 果 分 别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、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; 每 年 年 底 前 ,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、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( 街 道 办 事 处 ) 要 分 别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、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监 控 设 备 新 增 情 况 ,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加 强 执 法 监 督 。 利 用 监 控 设 备 收 集 、 固 定 违 法 事 实 的 , 应 当 经 过 法 制 和 技 术 审 核 , 根 据 监 管 需 要 确 定 监 控 设 备 的 设 置 地 点 、 间 距 和 数 量 等 , 设 置 地 点 要 有 明 显 可 见 的 标 识 , 投 入 使 用 前 要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, 严 禁 为 增 加 罚 款 收 入 脱 离 实 际 监 管 需 要 随 意 设 置 。 要 确 保 计 量 准 确 , 未 经 依 法 检 定 、 逾 期 未 检 定 或 者 检 定 不 合 格 的 , 不 得 使 用 。 要 充 分 运 用 大 数 据 分 析 研 判 , 对 违 法 事 实 采 集 量 、 罚 款 数 额 畸 高 的 监 控 设 备 开 展 重 点 监 督 , 违 法 违 规 设 置 或 者 滥 用 监 控 设 备 的 立 即 停 用 , 限 期 核 查 评 估 整 改 。 四 、 全 面 强 化 罚 款 监 督 ( 十 三 ) 深 入 开 展 源 头 治 理 。 坚 决 防 止 以 罚 增 收 、 以 罚 代 管 、 逐 利 罚 款 等 行 为 , 严 格 规 范 罚 款 , 推 进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法 治 化 、 制 度 化 、 规 范 化 。 对 社 会 关 注 度 较 高 、 投 诉 举 报 集 中 、 违 法 行 为 频 繁 发 生 等 罚 款 事 项 , 要 综 合 分 析 研 判 , 优 化 管 理 措 施 , 不 能 只 罚 不 管 ; 行 政 机 关 不 作 为 的 ,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要 加 强 监 督 , 符 合 问 责 规 定 的 , 严 肃 问 责 。 要 坚 持 系 统 观 念 , 对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和 群 众 生 命 健 康 等 行 业 、 领 域 中 的 普 遍 性 问 题 , 要 推 动 从 个 案 办 理 到 类 案 管 理 再 到 系 统 治 理 , 实 现 “ 办 理 一 案 、 治 理 一 类 、 影 响 一 域 ” 。 ( 十 四 ) 持 续 加 强 财 会 审 计 监 督 。 行 政 机 关 要 将 应 当 上 缴 的 罚 款 收 入 , 按 照 规 定 缴 入 国 库 , 任 何 部 门 、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、 私 分 、 占 用 、 挪 用 或 者 拖 欠 。 对 当 事 人 不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罚 款 的 , 行 政 机 关 要 及 时 启 动 追 缴 程 序 , 履 行 追 缴 职 责 。 坚 决 防 止 罚 款 收 入 不 合 理 增 长 , 严 肃 查 处 罚 款 收 入 不 真 实 、 违 规 处 置 罚 款 收 入 等 问 题 。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罚 缴 分 离 、 收 支 两 条 线 等 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督 ,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按 规 定 开 展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。 要 依 法 加 强 对 罚 款 收 入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, 强 化 对 罚 款 收 入 异 常 变 化 的 监 督 , 同 一 地 区 、 同 一 部 门 罚 款 收 入 同 比 异 常 上 升 的 , 必 要 时 开 展 实 地 核 查 。 强 化 中 央 与 地 方 监 督 上 下 联 动 , 压 实 财 政 、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责 任 。 ( 十 五 ) 充 分 发 挥 监 督 合 力 。 各 地 区 、 各 部 门 要 健 全 和 完 善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备 案 制 度 和 行 政 执 法 统 计 年 报 制 度 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案 卷 评 查 等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工 作 , 对 违 法 或 者 明 显 过 罚 不 当 的 , 要 督 促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改 正 ; 对 不 及 时 改 正 的 , 要 报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改 正 。 拓 宽 监 督 渠 道 ,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与 1 2 3 4 5 政 务 服 务 便 民 热 线 等 监 督 渠 道 的 信 息 共 享 工 作 机 制 。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复 议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, 促 进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繁 简 分 流 , 依 法 纠 正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罚 款 决 定 。 对 罚 款 决 定 被 依 法 变 更 、 撤 销 、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确 认 无 效 的 ,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和 财 政 部 门 要 及 时 办 理 罚 款 退 还 等 手 续 。 加 大 规 章 备 案 审 查 力 度 , 审 查 发 现 规 章 违 法 变 更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、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的 罚 款 实 施 主 体 、 对 象 范 围 、 行 为 种 类 或 者 数 额 幅 度 的 , 要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, 切 实 维 护 国 家 法 制 统 一 。 要 加 强 分 析 研 判 和 指 导 监 督 , 收 集 梳 理 高 频 投 诉 事 项 和 网 络 舆 情 , 对 设 定 或 者 实 施 罚 款 中 的 典 型 违 法 问 题 予 以 及 时 通 报 和 点 名 曝 光 , 依 法 依 规 对 相 关 人 员 给 予 处 分 。 各 地 区 、 各 部 门 要 将 规 范 和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, 作 为 提 升 政 府 治 理 能 力 、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重 要 抓 手 ,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法 和 《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贯 彻 实 施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〉 的 通 知 》 ( 国 发 〔 2 0 2 1 〕 2 6 号 ) 等 , 系 统 梳 理 涉 及 罚 款 事 项 的 行 政 法 规 、 规 章 , 加 快 修 改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。 司 法 部 要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监 督 , 组 织 推 动 完 善 行 政 处 罚 制 度 、 做 好 有 关 解 释 答 复 工 作 , 指 导 监 督 各 地 区 、 各 部 门 抓 好 贯 彻 实 施 , 重 要 情 况 和 问 题 及 时 报 国 务 院 。 国 务 院               2 0 2 4 年 2 月 9 日           (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) 解 读 国 务 院 印 发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的 指 导 意 见 》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的 指 导 意 见 登 录 注 册 × × × 链 接 : 全 国 人 大 | 全 国 政 协 |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|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|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国 务 院 部 门 网 站 | 地 方 政 府 网 站 | 驻 港 澳 机 构 网 站 | 驻 外 机 构 中 国 政 府 网 | 关 于 本 网 | 网 站 声 明 | 联 系 我 们 | 网 站 纠 错 主 办 单 位 :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  运 行 维 护 单 位 : 中 国 政 府 网 运 行 中 心 版 权 所 有 : 中 国 政 府 网   中 文 域 名 : 中 国 政 府 网 . 政 务 网 站 标 识 码 b m 0 1 0 0 0 0 0 1   京 I C P 备 0 5 0 7 0 2 1 8 号   京 公 网 安 备 1 1 0 1 0 2 0 2 0 0 0 0 0 1 号 国 务 院 客 户 端 国 务 院 客 户 端 小 程 序 中 国 政 府 网 微 博 、 微 信 电 脑 版 客 户 端 小 程 序 微 博 微 信 邮 箱 退 出 注 册 登 录 网 站 纠 错 主 办 单 位 :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  运 行 维 护 单 位 : 中 国 政 府 网 运 行 中 心 版 权 所 有 : 中 国 政 府 网   中 文 域 名 : 中 国 政 府 网 . 政 务 网 站 标 识 码 b m 0 1 0 0 0 0 0 1 京 I C P 备 0 5 0 7 0 2 1 8 号   京 公 网 安 备 1 1 0 1 0 2 0 2 0 0 0 0 0 1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的 指 导 意 见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罚 款 规 定 的 立 法 、 执 法 质 量 , 规 范 和 监 督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, 现 就 行 政 法 规 、 规 章 中 罚 款 设 定 与 实 施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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